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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4]1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8
实施时间: 2004-1-8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营业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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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各地要认真按要求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的统计填报工作,2003年12月及以后月份的统计表于每月18日前书面上报省国税局,并电传至(0591)7098764。省国税局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以每月18日上报情况作为通报的依据。
  二○○四年一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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