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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58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5
实施时间: 2003-12-5
失效时间: 2007-7-3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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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由科委出具的本企业所属高新技术领域及其产品范围的证明资料。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国税发[2007]12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30
实施时间:200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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