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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所[2001]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3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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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贷款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重新规定如下:
  一、金融企业发生的贷款呆帐、坏帐损失,应按借款人(持卡人)一户一表一年一次填制《呆帐、坏帐损失审核确认申请表》(附表1)的逐级层报国税机关审核确认。
  二、每户借款人(持卡人)呆帐、坏帐损失合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层报省局审核确认;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层报各设区市国税局审核确认;50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国税机关审核确认。
  三、每户呆、坏帐损失合计不足10万元的,可以金融企业为单位汇总申报,并按上述权限确认。企业呈报的材料由终审国税机关留存。四、各设区市国税局应每年一次(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审核情况填表(附表2)汇总报省局备查。
  本通知从2001年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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