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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民字[2001]23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01-3-19
实施时间: 2001-7-1
失效时间: 2007-8-2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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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我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税务、民政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
  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福利企业,特别是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要充分认识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严禁打着安置残疾人的幌子,偷骗国家税款,为小集体或个人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端正办厂方向,严格遵守各项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严格做到先征后退,不得搞“不征不退”、“征了不退”或“征了不及时退”。
  二、规范残疾人证明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
  我省残疾人的残疾证明使用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存在“一人多证”、“一证多厂”的现象。为规范残疾证明使用,今后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一律使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书)。主管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上签署意见刻印章。《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和造册登记,由享受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负责保存并随时接受查验。对未按要求使用管理和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统一规范使用《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见附表)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享受所得税、教育附加、城建税、服务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的35%(含)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含)以上。
  2、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含)以下。
  3、雇请的临时工,使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当年才可与正式人员合并计算比例。
  4、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含)以上。
  四、统一残疾职工上岗率的计算
  对残疾职工上岗率实行按月计算,计算方法为全部残疾职工实出勤天数除以残疾职工应出勤天数。实出勤天数按企业每月考勤核实,应出勤天数为企业实际开工生产天数。为更好地掌握残疾职工上岗率,主管国地税机关应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按月核实企业考勤,并与企业工资发放表,残疾职工上岗证核对,核对其签名笔迹是否一致。
  五、监督返还税金的使用
  福利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减免所得税等税款必须用于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方面。根据报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规定,对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返还税金和减免所得税的福利企业,一律取消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本年度已退回税款。
  六、抑制购货不索取发票的行为
  为堵塞售方不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的漏洞,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福利企业,在购进货物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未取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式样)(略)
  2、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发放登记表(略)
  3、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略)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
  江西省民政厅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发文文号:赣民发[2007]18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2007-8-20
实施时间:2007-7-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地税发[2009]99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6-4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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