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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年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稽[2003]2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8
实施时间: 2003-4-8
失效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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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长效管理,确保纳税人适用纳税信用等级类别的真实性,体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公正、公平、客观,根据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稽〔2001〕116号)(编者注:见本刊2002年第4期第30页)要求,市局制定了《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年度鉴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政策、掌握口径和工作要求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年鉴宣传发动工作
  开展纳税信用等级年鉴工作是完善、巩固纳税信用评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长效跟踪管理机制。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动员广大纳税人积极争创优质纳税信用等级,弘扬诚信纳税先进意识,促进纳税信用等级的升级转化;要以开展年鉴工作为契机,动员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A类纳税信用等级,积极参与年鉴工作。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年度鉴定的重点对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日常税收征管查掌握的情况,适当简化鉴定程序和内容,在动员纳税人主动申报优质纳税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A、D两类和有升降级情况变化的纳税人必须进行重点复核鉴定。原B、C两类纳税人在年度鉴定期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发现其有异常违法违规情况的,原则上仍维持其原来的纳税信用等级。
  三、关于组织实施
  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政策性强,内容多,考核难度大,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同时,市局根据情况变化,又对原《关于印发〈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稽〔2001〕116号)(编者注:见本刊2002年第4期第30页)和《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通知》(沪税稽〔2001〕117)(编者注:见本刊2002年第4期第40页)中的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因此,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中将有新的要求和做法。为此,各税务分局要协调有关职能科室同心协力、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客观、公正、高效地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热点等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随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各分局应于2003年6月底前将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年鉴工作总结及年鉴结果汇总表(附件6)书面上报市局稽管处。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年鉴的具体时间
  今年纳税信用等级年鉴的具体时间从2003年4月15日开始,到2003年6月30日结束。
  五、关于原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废止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市局原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税稽〔2001〕116号)中的附件1(上海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2001版)和《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通知》(沪税稽〔2001〕ll7号)中的第十条(关于如何认定"发票违规记录"的问题)、第十一条(关于如何认定"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问题)等均相应即予废止。
  六、关于文书报表印制问题
  本通知所涉及的各种文书、报表由市局统一设计样式,各分局可按本通知所附文书报表样式(附件1至附件6)自行印制和使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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