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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4]32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9
实施时间: 2004-12-29
失效时间: 2007-9-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1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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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纳税申报
  2005年1月1日起,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车购税征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经审核车户提供的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后办理税款征收手续。《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征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代为填写,可在办税地点设置咨询台,辅导纳税人填写。
  2001年1月1日以后办理了纳税手续的车辆,发生转籍情况时,转入地车购办应要求车主补办纳税申报手续,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二、免税申报及审批办理
  (一)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减免税车辆,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其中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有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免文件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列入武器装备计划的、符合财税发[2004]66号文件规定免税的农用三轮车,州、市局车购办审核车户提供的免税资料并经过现场验车,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局车购办办理免税凭证发放手续。
  (二)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各州、市局车购办审核车户提供的资料并经过现场验车,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州、市局流转税科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批,省局流转税处审批后交省车购办办理免税凭证发放手续。
  (三)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按《通知》第八条第(一)的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上报办理车购税免税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省车购办办理免税凭证后返回州、市车购办建档。州、市局车购办在接到省车购办办理的《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复印材料、已办理免税证明后,通知车主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五)如车主主动要求自带材料到省局车购办办理的,各车购办应密封资料后交车主自带。
  (六)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购置并已办理了免税手续的车辆,由省局车购办提供免税明细清单后,通知车主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三、计税价格的核定
  对于纳税人(或代理人)申报的计税价格,各车购税征管机关应认真审核并查实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为统一全省的征税标准,避免出现纳税差异,完善内部管理,减少征收过程中的随意性,方便车价信息的采集上报,汽车类由州、市局车购办填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经现场验车后,连同车辆价格证明材料(如进货证明单据、增值税发票、购买合同等)上传至省局车购办核定计税价格后征税。摩托车等“五小车辆”的计税价格由县局车购税征收点报州、市局车购办核定计税价格后征税。
  (二)进口车辆、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各征收机关无法掌握实际销售价格的车辆,或各征收机关对于车户申报的计税价格有疑义的车辆,由各征收机关填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经现场验车后,直接报省局车购办批复计税价格后征税。
  (三)符合《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特殊车辆和走私、罚没处理车辆,由州、市局车购办或县局征收点填写《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上报省局车购办确定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申请表》作为车购税档案资料存档。
  四、价格信息采集
  (一)汽车类价格信息采集,省车购办每月5日前将采集的对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的最低计税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差异大的、或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信息汇总,填写《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产摩托车类价格信息采集,由州、市局车购办将各县局车购税征收点报送核定和本地调查核定的计税价格材料,每月5日前汇总,报省局车购办备案。
  (三)省内汽车生产经销企业的价格信息,由省局车购办到生产企业或汽车交易市场进行采集后,填写《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报省局流转税处审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退税申请及审批办理
  符合《通知》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退税车辆,由州、市局车购办办理,县局车购税征收点报由州、市局车购办审批后返回办理。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厂商而重新更换同型号、同配置、同价格车辆的,不再办理退税,按《通知》第十一条规定作变更换证处理。
  错征(指少征、多征、车型选择错误)情况的,按一退一征处理。
  六、车购税档案及台账
  车购税档案按《通知》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建立和保管,其中,原使用的《车购税档案卡》、《车购税审核纪录表》不再使用和存档。台账须建立《征收台账》,按月装订保存。
  七、缴税凭证、退税凭证及一般收据的使用
  缴税凭证、退税凭证每联需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办理免税、换证、遗失补证三项业务时,在微机处理过程中需打印《一般收据》,以便核销完税证明,不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一般收据》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各车购办统计核销完税证明,第二联上报省车购办。各联应顺号单独装订,不得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和作废注销的完税证明混合装定。
  八、省国家税务局、省交通厅以前年度征税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实施日期:2006年)停止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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