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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6]12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0
实施时间: 2006-7-10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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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2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税收入时,应剔除在地税机关开票的运输收入后计算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再抵减在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配合,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地方税务局应按时将代征的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分户列明,传送给国家税务局,具体方式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商定。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向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的,必须凭国家税务局填制的《退税(抵税)确认书》以及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应退信息,经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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