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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0]9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8
实施时间: 2000-4-18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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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源控管,减少税款流失,进一步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结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将平安保险公司的寿险保险费收费凭证(以下简称《保费发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费发票》的使用范围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及其所属支公司、济南办事处(以下统称平保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对外收取寿险保费时必须使用《保费发票》进行结算。《保费发票》是平保公司收取寿险保费时的唯一合法凭证。未经税务部门批准,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保费发票》使用。
  二、《保费发票》的种类、联次及印色
  (一)《保费发票》的种类
  本次纳入地税发票监管范围的平保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共11种,分别为:《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费发票》、《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保全补费发票》、《团体保险发票》、《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保险费自动转账发票》、《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转账发票》、《银行代理收取保险费定金兼自动转账付款发票》。
  (二)《保费发票》的联次及用途
  1、《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发票代码为48)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首期保费。
  2、《续期保险费发票》(发票代码为49)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续期保费。
  3、《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发票代码为50)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续期保费。
  4、《保全补费发票》(发票代码为51)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业务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补交保险费。
  5、《团体保险发票》(发票代码为52)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团体寿险首次保费。
  6、《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发票代码为53 )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团体寿险手续费。
  7、《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发票代码为54)一式二联,第一联:发票联,第二联:存根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费。
  8、《保险费自动转账发票》(发票代码为55)一式一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续期转账保费。
  9、《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发票》(发票代码为56)一式一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个人寿险续期转账保费。
  10、《续期保险费转账发票》(发票代码为57)一式一联,本发票专用于收取团体寿险续期保费。
  11、《银行代理收取保险费定金兼自动转账付款发票》(发票代码为58)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第四联:银行留存联,第五联:回销联。本发票专用于银行代理收取保费。
  (三)《保费发票》的印色
  《保费发票》的印色统一为第一联:黑色,第二联:棕色,第三联:蓝色,第四联:绿色,第五联:紫色。
  三、《保费发票》的印制和领发
  (一)《保费发票》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监印,发票采用水印纸及水印无碳复写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保费发票》原则上每两个月印制一次,每双月上旬,由青岛分公司、济南办事处分别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印制计划,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印制计划监印发票,并逐级发放至各主管税务机关。
  (二)各平保公司领购发票前,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每两个月一次性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保费发票》。
  四、《保费发票》的管理
  各平保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省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做好《保费发票》的管理工作。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保费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建立健全《保费发票》使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保费发票》的领、用、存、销等情况;建立专库、专柜、确保《保费发票》的使用安全。对不按规定使用《保费发票》的,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保费发票》的启用时间
  《保费发票》自2000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上述11种旧版收费凭证可延期使用至2000年12月底,自2001年1月1日起,原旧版收费凭证全部废止。
  附件:1、《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2、《续期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3、《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票样(略)
     4、《保全补费发票》票样(略)
     5、《团体保险发票》票样(略)
     6、《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票样(略)
     7、《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8、《保险费自动转账发票》票样(略)
     9、《续期保险费转账成功发票》票样(略)
     10、《续期保险费转账发票》票样(略)
     11、《银行代理收取保险费定金兼自动转账付款发票》票样(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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