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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03]134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7-25
实施时间: 2003-7-25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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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OO3]4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2003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费。
  4.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5.卫生部门收取的强制性卫生监督防疫费(含已取消的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和疾病预防中心收取的预防性接种劳务费、预防性体检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O03年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卫生、烟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本通知执行至2O03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OO3]48号)
  二ОО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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