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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11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6
实施时间: 2005-3-16
失效时间: 2009-5-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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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核实、确认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指定型号车辆应减征的消费税税额,对上述车辆减征消费税的监控及纳税申报,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588号)办理。
  2005年3月16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10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5-20
实施时间:2009-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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