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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5]4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1
实施时间: 2005-2-1
失效时间: 2009-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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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图书、报纸和杂志印刷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东国税发〔2004〕72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印刷企业按照出版单位提供的书(刊、版)号、图文内容和主要规格等要求,受托为出版单位印刷图书、报纸和杂志,该行为属于受托加工劳务行为,不是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提供加工劳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7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4
实施时间: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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