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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3]47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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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以琼财税[2003]130号文转发)下发后,各地反映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不便于执行,为了统一政策口径,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快递业务征税问题
  对快递业务适用税目按其主营业务进行划分,对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业的,其从事的快递业务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对主营业务为非交通运输业的,其从事的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
  二、关于经营索道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子目征收营业税;在非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经营缆车、观光车的,比照经营索道的政策执行。
  三、关于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税务处理问题
  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返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冲减。纳税人因退款申请退税或冲减营业额,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解除劳务或购销关系的证明材料;(二)劳务方或销售方收回已开出的发票并注明作废,或开出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三)支付退款的凭证;(四)已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
  四、关于赔偿金的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取得的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无关的赔偿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劳务公司实行差额征税条件认定问题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部分企业开始将后勤等非核心岗位的员工聘用及管理委托劳动服务公司代理,即劳动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招聘、培训员工后提供给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定期将员工的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等费用支付给劳动服务公司,由其转付给员工及承办社保事项,员工只与劳动服务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企业虽然是实际用人单位但不与员工直接发生聘用关系,只与劳动服务公司发生经济联系。
  符合《通知》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劳务公司,必须是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问题
  (一)《通知》第三条第十三款第二项“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是指除了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工程,包括接“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五个子目征税的工程,其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不管设备是建设方提供,还是施工方提供。
  (二)在不动产建筑工程中,能允许扣除的设备有电梯、中央空调、锅炉等。农网改造工程中的设备名单,《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455号)已明确,其他电网改造工程涉及的设备和材料的划分,比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3]455号)执行。
  (三)除了经省地税局确认的设备价值可在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外,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采取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若发包方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工程,施工方应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不仅应包括施工方取得的施工费收入,还应包括由发包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的工程所用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七、关于交通运输业务征税问题
  《通知》第三条第十六款“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是指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并取得运输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
  八、关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征税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收入减去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二)单位和个人将受赠、政府和主管部门划拨等非购置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再销售(转让)时,以全部收入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三)单位和个人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也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
  个人销售普通住宅、自建自用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执行。
  十、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对支付给境外的营业额减除项目付款凭证,必须以外汇付汇凭证为主,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作为外汇付汇凭证的辅助补充资料。对仅仅取得境外发票或收据的,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作为合法凭证予以扣除。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税务发票、财政部门收据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十一、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对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十二、关于《通知》的执行时间问题
  《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即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3年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政策执行,在2003年1月1日之后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九条“个人销售普通住宅征免营业税问题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执行”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8
实施时间:2007-6-28
 

上述法规第六条第(一)项中“不管设备是建设方提供,还是施工方提供”和第八条第(三)项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30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废止第九条,其他条款继续保留: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6
实施时间:20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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