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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4]27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4
实施时间: 2004-7-1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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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更新思想、转变观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政策的辅导、宣传力度,使纳税人能准确把握好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了解掌握管理方式调整后新的管理规程和要求,尽快适应税务管理方式的变化。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办法,制定并落实后续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积极探索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模式,大力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严密、规范的从征管到检查环节的全程监控体系,避免管理脱节,确保管理到位,保证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要建立健全取消审批事项后相关资料的报送制度。对于按本通知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的事项,纳税人应于发生当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送相关资料和说明情况,并根据所附送资料和情况说明填写《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表式见附表1)。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分析核对与评估,对未按规定报送资料和说明情况或提供资料不完整、有错漏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充资料。
  (三)要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检查。要将对单户纳税人是否涉及多项取消审批事项及相关金额较大的作为检查选案的主要指标。检查中发现纳税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有关税法、税规处理。
  (四)要加强对亏损纳税人监管。对首次出现亏损或亏损额度较大的,税务机关要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连续三年亏损的要纳入检查范围,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存在虚报亏损情况,应严格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确定。考虑到我省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省局不统一制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市按照有利于收入均衡入库的原则,依照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大小确定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并报省局备案。
  (六)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审批制度改革后,省局从2004年起原则上不再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认定和审核下发名单。由纳税人按照规定的减免税条件自主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认定管理规定省局另行下文明确。
  二、加强对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总局的精神要求,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决定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权限调整下放到市级税务机关。具体程序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层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各市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本市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情况汇总列表(表式见附表2)报送省局税政二处,同时报送EXCEL格式电子文档。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为进一步扩大市、县税收管理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省局决定将原属省局审批权限调整下放到市级税务机关,各市级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将本市上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逐户列表报省局备案(表式见附表3),同时报送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属于下放和取消管理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按原规定需要省局审批的,省局不再审批,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已上报并经省局批复的除外,未批复按此规定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己发生取消审批事项需说明情况和报送资料的可延期到年度申报时一并申报。
  附件:略
  1、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样式)
   企业所得税已取消审批项目有关资料附送情况表(样式)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情况汇总 表(样式)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表(样式)
  4、新产品技术开发费汇总表(样式)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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