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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0]8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7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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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下发以来,对我市综合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等,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此项政策在执行中存在对建材产品掺兑综合资源比例审核不严、免税不按规定报批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规范减免税的审批、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建材产品的企业,必须到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检测机构“重庆市墙体材料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掺兑量的检测,凡经上述指定检测机构检测,其资源综合利用掺兑量达不到30%,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对砖的年检测具体要求,仍按我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重国税流函[1997]21号)规定办理。对水泥的年检测具体要求为:年产水泥5万吨以下的企业每年检测一次;年产水泥5万吨以上的企业每年检测两次。万州、黔江开发区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检测单位,可选择“重庆市墙体材料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测;也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在当地确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必须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 [1996]20号、重国税发[1996]139号)规定报批,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企业填制《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表》,分别于当年七月、次年一月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市)局按规定进行审核。
  (二)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凡上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凡上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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