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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5]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0
实施时间: 2005-3-10
失效时间: 2009-10-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6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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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二)省级总机构及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三)省级以下总机构及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提取管理费审批权限由市(地)局确定。
  二、申报程序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原则上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为减少层次,缩短审批时间,也可直接向审批机关申报。
  三、申报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按规定要求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9]63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9
实施时间:20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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