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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8]1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1998-7-8
实施时间: 1998-7-8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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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6月1日起,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改为实行财政定额补贴办法。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印发〈销售1997年度新疆棉花的财政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36号) 。根据上述精神,现对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退(免)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 ,改为财政定额补贴办法。对企业1998年6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疆棉,停止发放《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纺织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同时,生产出口的纺织原料及制品统一执行11%的出口退(免) 税率,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
  二、 企业用1998年5月31日以前购买的新疆棉生产出口的产品, 凡符合财税字〔1997〕126号文件规定的,仍可继续按该文件的退税监管办法执行。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对未使用或未发放的《监管证书》进行收缴注销。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8年7月8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纺织工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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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 外经贸管发[199 1997/10/7
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 海关总署令第72 1999/5/1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 京国税进[2000] 2000/11/6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国税函[2000]26 1999/4/1
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 国经贸市[1997] 1997/9/16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国税函[2000]73 2000/9/20
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暂行规定 署税[1999]238号 199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