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8]7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6
实施时间: 2008-5-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3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落实个人向“5.12”地震灾区捐赠扣除的有关政策,加强对捐赠扣除的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统一向灾区捐赠的,扣缴义务人在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的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清单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性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通过任职单位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扣缴义务人在网上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捐赠人所出示的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的复印件。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规程的有关要求做好纳税人捐赠凭证等资料的核对和归档工作。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 广东省财政厅国 2023/5/30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1]7号 2021/5/8
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5/27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 苏财税[2022]13 2022/5/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财公告[2025] 2025/1/2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 陕西省财政厅国 2024/12/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 桂地税发[2008] 2008/5/2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 2024/1/18
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12/29
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北京市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三批公益性 京财税[2023]21 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