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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屋出租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0]1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2
实施时间: 2000-5-12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945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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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房屋出租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难以掌握。对此,现明确如下: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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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dufresne101   2012年3月13日
嗯,对后期工作做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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