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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的规定
发文文号: 京财农[1989]250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89-12-31
实施时间: 1989-12-31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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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农口国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无损,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现就农口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照国发〈1985〉63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不得提前报废;如已超过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也不得清理报废。
  二、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虽未超过使用年限,可清理报废。
  三、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及盘亏的固定资产,需附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说明书方可申请报废。
  四、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企业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才能办理报废手续。
  五、凡属盘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审批。
  六、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代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申请报废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批。
  七、固定资产已到使用年限,且折旧已提足,需要清理报废的,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批。
  八、由总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的报废,都要报财政部门备案。
  九、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申请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理。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中企业、二级公司、主管局(总公司)、市财政局农企分局各一份。
 1989年12月31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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