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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7]8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7-12-24
失效时间: 2011-6-24
法规类型: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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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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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改后企业职工宿舍用房征免房产 辽地税一[1996] 1996/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