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二字[1998]10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4-29
实施时间: 1998-4-29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审批减免程序
  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要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征收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要严格审查核实,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及时写出申请报告。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研究,属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批复;属其上级税务机关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上报。
  二、申报减免税需附报的材料
  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连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报送税务征收机关。企业报出的各项资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请减免税时,要写出申请报告,并附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下级税务机关的请示报告。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如企业为年度中间开业,并申请选择从下一年度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应提供证明。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减免税还要报送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及税务征收机关认可的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名单。
  符合劳服企业标准的县以上工会部门办企业,需报县以上工会部门颁发的《富余人员证明书》及税务征收机关认可的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名单。
  3.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还应报送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及税务征收机关认可的当年安置“四残”人员名单。
  4.校办企业申请减免税还应报送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学校隶属关系证明。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税还要报送单独核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税务征收机关认可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开始生产经营时间的证明。
  6.受灾企业申请减免税还应报送税务征收机关认可的财产损失明细表及保险部门的赔偿证明或无保险证明。
  7.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减免税还应报送省级以上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省属企业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办企事业单位、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遇到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按政策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除上述企业和项目外,其他企业和项目按政策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省属企业及省以上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办企事业单位归省直属分局管理的,其减免税由省直属分局报省地税局二处审批;归各市、地管理的,其减免税由各市、地地税局报省地税局二处审批。
  年终企业实际实现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预计的全年实现所得税数额不符,并按预计数由相应地税机关已经批复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申报减免税时间
  需报省局审批减免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各市、地、省直属分局必须于次年2月底以前报送省局二处,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属各市、地权限范围内的,具体申报时间由各市地确定。
  五、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企业基本情况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应用微机管理。
  2.各市地要认真统计减免税情况,于4月底以前,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局。减免税数额按企业减免税年度实际实现企业所得税数填列。
  六、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地税局鲁地税所字[1994]第10号、鲁地税所字[1995]第66号、第116号、鲁地税二字[1996]第5号文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七、各市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 京地税征[2006] 2006/3/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 2005/5/9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减免税普查具体实施方 沈国税函[2004] 2004/10/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填报2011年减免税明细表的通知 2012/5/2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的公告 2010/12/27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公告 2013/7/12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 2005/5/2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备案类减免税全面实行事中事后管 2016/4/12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的通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4/6/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 京国税[1997]13 19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