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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2]19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0
实施时间: 2002-8-20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56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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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25%的比例扣除营销费用,请认真贯彻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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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ny381209   2010年4月2日 +25金币
根据《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第三条: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故本条法规也已作废。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 黔地税函[2006] 2006/6/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 苏地税函[2006] 2006/6/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渝地税发[2002] 2002/12/23
关于调整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方案报备程序的通知 保监中介[2008] 2008/8/1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 内地税字[2006]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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