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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2]12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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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以来,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业逐步增加,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22号)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地税所[2002]4号)精神,现将2002年1月1日起由我市国税系统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2年1月1日起,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人均月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960元。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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