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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8]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1-10
实施时间: 2008-1-10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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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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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近日,部分市县来文请示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转让契税征管政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转让和农村房屋权属转移,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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