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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7]9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12
实施时间: 2007-6-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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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检举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分级负担,谁查处谁兑现”的原则,各级地税局应根据上年度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将检举奖励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在“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项目中,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地税部门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二、各省辖市地税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省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三、《检举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二)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4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三)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四)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五)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5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六)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给予2千元以上5千元(含)以下的奖励;
  (七)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1千元(含)以下的奖励;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不含入库的罚款和滞纳金。经查实处理后没有应纳税款仅有罚款或应纳税款数额较小罚款数额较大的,可按照入库罚款数额依照上述标准计发奖励。
  四、《检举奖励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其他发票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含)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4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含)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3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含)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2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含)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1万元(含)以下的奖金;
  (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5千元(含)以下的奖金。
  五、各级地税局对奖金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在计发奖金时应先与同级国税部门取得联系,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案件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不得超过10万元。
  六、《检举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最先检举人以外的
  其他检举人提供的证据对查明税收违法行为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千元(含)以下的奖励。
  七、检举奖金兑现由各级地税局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办理,应在查补税款或罚款入库后20日内填制《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办理领奖手续。
  八、检举奖励审批权限
  (一)县(市、区)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千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千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报省辖市局审批。
  (二)省辖市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千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由省辖市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三)省局。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单个案件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稽查局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九、省财政厅苏财预(96)34号“转发《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苏财预[2000]92号)中有关检举人奖金发放标准等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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