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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征收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有关地方税收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5
实施时间: 2007-1-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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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继续缓缴高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有关地方税收的请示》(苏高管财〔2006〕23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划归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21号),鉴于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中心所辖宁连公路、宁通公路、机场高速公路、通启高速公路、宁淮高速公路(江苏段)、宁蚌高速公路(江苏段)的收费站、服务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08年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06年车船使用税。
  此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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