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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6]9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28
实施时间: 2006-7-28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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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步骤
  为保证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本次换证由纳税人先自行核对我局原登记信息,若纳税人当前实际情况与我局登记信息完全相符的,仅进行税务登记的换证;若纳税人当前实际情况与我局登记信息不相符的,应同时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换证,具体步骤如下:
  (一)领表及填表
  1.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我局网站,下载《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按企业的真实情况填写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下载《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与企业当前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判断换证时是否需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2.非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地税管理员或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空表,一式三份),管理员或地税办税服务中心打印该纳税人的《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给纳税人,填写、比对要求同上。
  3.对于国家机关、未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通过上述途径,下载或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办理扣缴税务登记,填写、比对要求同上。
  (二)换证资料的报送与受理
  当前实际情况与我局登记信息完全相符的纳税人,报送填写盖章后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一式三份)和《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其中国家机关、未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报送填写盖章后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当前实际情况与我局登记信息不相符的纳税人,除按上述要求报送表格外,还应报送变更内容的复印资料(一式两份),到指定的换证柜台受理。
  为避免办税服务场所排队拥挤,各区局可根据业务受理量的大小,将纳税人分类,分时分批换证。
  (三)收件与初审
  联合换证受理人员接收登记表及附送的资料时,应初步审核《税务登记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填写是否正确,与《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不同部分即纳税人改动的基本信息附送的资料是否完整。如发现纳税人填写有误或改动信息附送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正。对填写正确、资料完整的,开具《换证受理单》连同一份加盖受理章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给纳税人。
  (四)资料的分发与审核录入
  国、地税换证人员将收到的表格及资料分为两份,分别送国、地税后台录入。凡遇到纳税人国、地税登记号码不一致的,应先提交给柜台负责人,经国、地税协商修改一致后,再分别送后台录入。
  对原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未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录入人员应先进入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登记-登记表类型修改”,将原“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修改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再进行换证的录入和审核操作。
  录入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表格和变更登记信息提供的书面资料与我局征管系统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并修改变动的部分;《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录入到“一般账户”栏目内,录入完毕后,审核人员再审核录入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如准确无误,则审核通过,否则进行修改补正。如在录入环节发现纳税人表格填写不正确或变更附送资料不完整的,应通知纳税人修改、补正后再录入。
  (五)打证
  对填写正确、资料完整、审核通过的换证户,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内部使用的10位“单位识别号”打印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的不显著位置),打印可按户次打印,也可批量打印,各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灵活选择。
  (六)国、地税盖章
  地税人员将打印并盖章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传递给国税盖章。
  (七)领证及收费
  受理20个工作日后,纳税人携带旧的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内芯和《换证受理单》换领新证;不需正本外框或副本封皮的,免收换证工本费(包括换证同时变更的),需要购外框或封皮的,按所需项目收费。
  (八)资料传递
  此次和国税联合登记、换证,牵涉人多面广,资料经过收件-录入-审核等多环节的传递,有关人员应保证资料的完整,换证结束后一个月内,要将换证资料传递给税管员,进入企业的户管资料。
  二、业务处理  (以下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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