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4]13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29
实施时间: 2004-10-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征收营业税。
  各基层局接此文后,要指定人员对有关企业尤其是大型商场进行专项纳税辅导,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对没有按此文规定申报纳税的要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 粤经信市场[201 2011/3/28
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 1990/9/1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 深国税发[2008] 2008/12/1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 鲁地税函[2004] 2004/11/22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商业企业增加闽 闽经贸运行[201 2012/12/17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商业企业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 衢州市地方税务 2015/9/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 京国税函[2006] 2006/4/1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企业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6] 2006/1/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州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4/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 深国税发[2004] 200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