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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3]5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3
实施时间: 2003-6-13
失效时间: 2009-7-13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6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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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从2003年下半年起,统一全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征收期:上半年为3月份,下半年为9月份。请各基层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9]8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13
实施时间:2009-7-13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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