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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税[2003]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2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9-7-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07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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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厦财税[2003]3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起征点由600元调为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由50元调为100元”的规定,适用于除私房出租者以外的个人(包括个体户),私房出租者营业税起征点由600元调为1000元。 此外,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我市以厦财税[2003]3号转发)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财税[2002]208号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希知照。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9]8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7-13
实施时间:200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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