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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东方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厦地税政一[2000]1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3
实施时间: 2000-7-3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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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外税分局:
  你局《关于厦门东方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厦门东方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从事影视节目制作、提供播放等取得的版权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广告制作或代理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从事晚会节目的策划、制作等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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