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57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30
实施时间: 2002-12-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0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的要求,现就粮食收购行业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农民生产者个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均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抵扣增值税及会计入账凭证。
  二、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向农民生产者个人收购粮食时,应使用全省统一样式的“山东省XX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样式附后,以下简称“粮食收购发票”)。
其他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向农民生产者个人收购粮食时,应按规定使用“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三、粮食收购发票票面规格为60开,基本联次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和农发行留存联。金额版位为万元。发票代码为“22171”。
  四、粮食收购发票,应按照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要求,由各市局负责监制。
  五、粮食收购发票自2003年元月1日起启用。本通知下发前,各市国税局监制的粮食收购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3年3月1日。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中规定的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免税情况专 厦国税函[2008] 2008/11/20
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 国办发[2018]61 2018/7/1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湘地税发[1999] 1999/8/1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6/10/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 皖国税函[2002] 2002/12/3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 鲁国税发[2001] 2001/1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粮 苏国税函[2003] 2003/5/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云政发[2002]6号 2002/4/1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 皖发改贸服函[2 201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