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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钢材以产顶进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49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5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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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烟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检查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烟国税发[2002]20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9]68号文)等规定,现对你局所提业务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超过规定加工期出口以及有关单证未按规定时限核销的,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会同有关征税机关对企业进行补税和处罚。
  二、对出口加工企业将免税“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需直接将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单独补缴入库。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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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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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7年12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9-24),该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 沪国税流[2002] 200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