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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9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4
实施时间: 2005-7-14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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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省局提出的 “四化”工作目标,省局以税源精细化管理为突破口,于2004年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等8个税源精细化管理相关办法,并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部分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试点。从试点情况看,相关办法的落实,对夯实征管基础、增加税收收入和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总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各地执行。其他管理办法待进一步修改后下发施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省局提出的 “四化”工作目标,努力构建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收征管工作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税源管理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工作,是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打造现代税收征管的能力工程,也是征管新模式中“强化管理”的主要体现。在当前形势下,抓好税源精细化管理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税源精细化管理成为增加税收收入和提高收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经济决定税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了主要来源和基础,而税源精细化管理是将经济产生的税源最大限度地转变为税收收入、应收尽收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为不断夯实收入基础、提高收入质量提供了重要保证。二是税源精细化管理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核心要素。当前,经济发展使税源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征,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结构越来越复杂,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强,税源监控的难度越来越大。要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必须在扬弃传统的税源管理方法基础上,实行精细化管理,进而促进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是科学化基础上的税源精细化管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必然选择。精细化管理是在规范化管理基础上的延伸和升华,代表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围绕精细化管理进行管理内容、方式和手段的创新,是下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
  当前我省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把握征管工作的内在发展规律,牢固树立“大局观、法治观、创新观、效率观、服务观和责任观”,以“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为标准,建立内部岗责设置科学、工作任务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监督制约有力、运转协调高效,外部管理目标细分、内容全面、方法有效、手段先进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各级国税机关控管税基的能力和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使申报情况与实际税源的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到依法依率计征的目标。
  围绕这一总体思路,各级国税机关在推行税源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税源精细化管理与夯实征管基础、完善征管体制、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关系。税源精细化管理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是对传统税源管理工作的理念升华和方法创新,同时与征管基础、征管体制和征管信息化建设密不可分。基础的提升、体制的完善、手段的改进,要围绕精细化管理展开,并最终体现到税源管理的效果上来。因此,当前正在进行的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机构职能调整、人力资源配置、岗责体系完善、信息化资源整合等工作,无一不与精细化管理相关,为打造税收征管的能力工程奠定了新的管理构架。二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税源精细化管理与“四化”的关系。税源精细化管理是税收管理精细化的核心所在,同时,税源精细化管理既是行政执法透明化的载体,也是信息管理一体化和基层建设标准化的具体应用。三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省局制定的加强税源管理的意见和各个办法的内在关系。在前期的试点工作中,省局根据基层需要,制定了税源精细化管理的 “一个意见、八个办法”,其中,“意见”是纲,“办法”是目,纲举目张,构成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整个制度框架。各个办法中,税收管理员办法是落实精细化管理的组织保障,是精细化管理的主要抓手;大企业、中小企业、个体业户、集贸市场办法是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落实精细化管理的内容及其方法,是精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纳税评估、户籍管理和发票管理办法则是落实精细化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关键环节。
  二、税源精细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科学管理,开展税源精细化管理必须从分析把握税源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入手,善于用数字、案例、指标、模型分析税源,以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指导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水平。
  (二)系统性原则。税源精细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将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放到税收管理的大背景中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处理好精细化管理与征管基础、税务稽查、纳税服务、机构调整、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关系,确保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稳步顺利推行。
  (三)实用性原则。税源精细化管理重点在基层,本质在实用。在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时,应将管理的基本理念和要求与当地的税源实际状况相结合,抓住税源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关键指标、关键要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体现管理成效,力戒生吞活剥、形式主义。
  (四)前瞻性原则。税源精细化管理以实用为本,但同时应有前瞻性思维,善于预判和把握事物的发展趋势,不断探索征管运行规律,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与时俱进,推动税源精细化管理不断向纵深发展。
  (五)精简性原则。精细化管理不是繁琐化管理,在推进税源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应依法简化工作程序,精简工作文书,合理配置资源,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三、税源精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以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抓手,明确税源管理“谁来管、管什么”
  税收管理员是新时期从事税源管理的主体力量。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主要抓手。在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要按照税源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税收管理员的配置上,要增加总量,优化结构。各地税收管理员的总量要达到基层征管人员总量的50%以上,以此为基础,重点优化税收管理员的配置结构。要适应税源从农村向城市转移的趋势,按照“抓大、控中、促小”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单位税源数量、税源结构、税源地域分布、税务人员数量、素质等因素优化配置税收管理员。要逐步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力量,将熟悉政策、财务、管理和计算机等知识的人才充实到重点税源管理岗位;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合理调整中小企业管理力量;适度配备个体税收管理力量。通过对税收管理员配置结构的优化,使税收管理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使管理力量和税收收入相匹配,彻底改变人员配置不合理状况,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在税收管理员的职责上,要减负瘦身,突出重点。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在相关制度办法中已经明确。考虑到目前税收管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过多、难以集中精力搞好税源监控的实际,对其职责要做必要的调整。一方面,县以上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近几年信息化建设的成果,能从计算机调取的信息和数据,不再向税收管理员索要,以减少基层资料报送的次数和数量,让税收管理员有时间、有精力研究和实施税源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在具体落实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解,也可以将税收管理员进行优化组合,以确保管理的实效和管理职责的进一步明确。三是在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上,要完善机制,促管并重。要将能级管理和岗位轮换引入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赋予相应权力,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考核,使其内有动力,外有压力,形成活力,在解决“淡化责任”问题的同时,防止专管员制度下“权力寻租”问题的发生。要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将税收管理员掌握的各类税源管理信息纳入到现有的综合征管信息管理系统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实行集中管理,系统共享,密切征退税衔接。定期组织税收管理员进行信息交流以及管户、纳税评估等方面经验交流,将管理员个人掌握的税源管理信息与经验变成集体共有、大家共享的信息与经验,将个人独享的“财富”变为集体共有的“财富”。
  在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同时,要结合增值税起征点提高、经济税源向城镇转移的实际,稳妥、合理地收缩合并基层机构,逐步将全职能的基层机构调整为专业化的税源管理机构,为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体制基础。要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对税源管理岗位的基本职责从内容、标准、时限等方面进行细化、量化、固化,使各项管理工作有规可循、有据可依,真正形成基本职能清晰、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符合工作实际的岗责体系。要理顺各级在税源精细化管理中的工作关系,搞好工作衔接,对不同层次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合理界定其工作职责,明确管理权限,实行归口管理。综合性的税源管理工作,由征收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分税种的税源管理工作,由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分别组织实施。
  (二)以实施分类管理为主线,以强化纳税评估为重点,明确税源管理“怎么管”
  1.实施分类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改制的深入,经济主体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征日趋明显。面对行业门类众多、经济规模各异、经营方式多样、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纳税信用高低不一的经济主体,只有科学地进行分类,才能实施有效的控管。因此,实施分类管理是税源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加强税源管理的基本方式。分类的标准有很多,按纳税人规模大小分类,一般可分为大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业户;按纳税人所处行业分类,一般以国民经济分类为基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和管理需要,将纳税人划分为若干行业或行业细类,因类施管;按纳税人缴纳税种分类,一般可分为增值税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涉外企业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等;按纳税人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分类,一般可分为股份制企业、独资企业、企业集团、关联企业等;按纳税人信用等级分类,主要分为A、B、C、D四类。结合目前我省分类管理的实践,原则上应以纳税人规模和行业作为分类的主要标准,以此为基础,从有效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律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入手,按照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特点,提炼把握每一类、每一个行业甚至每个纳税人管理的税收征管规律,科学确定管理方法,全面深入地分析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础税源和征退税情况。
  大企业税源管理的核心是:实施分户个性化管理,充分应用金税工程、税控装置、电子报税及票表稽核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做好日常管理、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强化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对大企业集团所属各子公司的管理,可根据其所处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并将行业管理与集团整体管理结合起来,多措并举,确保管理实效。中小企业税源管理的核心是:实施分行业管理,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涉税信息及其变动规律的分析把握入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方法,建立监控指标体系,据此采集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模型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个体双定业户税源管理的核心是:实施“划片管理”,注重“管片交流”,在管理重点上突出抓好个体大户和临界起征点业户的管理,在管理手段上实行以票控税和微机定税,在管理制度上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推行“阳光办税”。
  2.强化纳税评估。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主要手段,是防范偷逃骗税、减少税款流失、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推进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有效举措。因此,总结以往纳税评估的成功经验做法、根据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并将其贯穿于税源管理的全过程,是税源精细化管理取得实效的关键。一是理清评估理念。对税源管理来讲,纳税评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因此,在实施评估过程中,要根据管理对象的不同灵活运用纳税评估的方法,切不可因过分注重评估的程序和形式而束缚了手脚,将评估繁琐化、神秘化,使税收管理员望尘莫及,从而失去了开展评估的本意。二是拓展评估范围。要将目前以增值税评估为主拓展到多税种的评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重点分析企业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进销项税额及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相关财务指标横向、纵向比对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四小票开具和抵扣税款情况等;对小规模纳税人,重点分析企业销售收入真实性,当期申报的横向、纵向对比差异性,分析其能耗、物耗及相关指标合理性;对所得税则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核算其税负率、税前费用列支水平,并参照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核定相关企业所得税额;对其他税种的评估也要结合各个税种管理特点,选择行之有效的评估办法。对出口退税,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的监控和评估。对出口增长异常、换汇成本过高、异地收购异地报关出口以及经营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品等的出口企业进行重点分析,确定相关指标的合理性。需要强调的是,纳税评估是针对某一户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总体情况的综合分析评价,要避免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也要避免人为地把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不同税种评估割裂开来,只看重其中一种税种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情况,不及其余;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缴纳情况时,要注重分析与其他税种的关联性。三是明确工作分工。县以上国税机关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宏观税负、地区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定期发布税负情况,同时建立完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为基层单位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基层税源管理单位和税收管理员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具体负责对所辖纳税人实施个案评估。对于一些重点税源大户或跨区域的、复杂的、重要事项评估也可拿到上一级国税机关组织专门的人员来做。四是拓宽信息渠道。要在充分占有税务登记信息、出口退税认定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财务核算信息、资金流转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税款征收信息和发票管理信息等纳税人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的基础上,注重外部信息(不为纳税人所控制的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建立与工商、地税、银行、财政、海关、审计、外汇管理、发改委、统计、技术监督、公安、法院、民政、交通、电力、水利、行业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与互联互通机制,并将信息采集与数据评析和纳税评估的需要紧密结合,采集关键信息和有用信息,提高信息采集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此外,税源管理部门要定期与稽查部门进行信息沟通,通过深入分析各类稽查案件,掌握当期各类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增强评估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3.加强户籍管理。户籍管理是税务机关控管纳税人的首要环节,是实施税收源头控制、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基础。要全面落实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纳税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充分运用《山东省国税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进行相关数据的传递、核对与分析,特别是做好与工商登记历史静态数据的比对分析工作,切实增强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源头控管能力。要密切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建立以税务机关为中心的社会综合治税模式。通过加强户籍管理,做到税收户籍明了,税源分布清楚,税基完整准确。
  4.抓好普通发票管理。发票既是税务部门控管税源的重要工具,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的基础和原始依据。要不断完善普通发票印制、发放、领购、开据、取得、保管、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切实管好、用好发票。要积极研究增强发票防伪功能、提升科技含量的办法和途径,促进发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要通过大力推行“双奖”活动,进一步促进全面开票制度的落实。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和卷式发票,并将税控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从机制上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以突出绩效考核为保障,明确税源管理“管到什么程度”
  考核评价关系到工作的导向、绩效的认定和人员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是推动税源精细化管理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的重要因素。
  1.合理确定工作标准。工作标准模糊、宽泛是长期以来制约基层税源管理工作的瓶颈,在推行税源精细化管理特别是在建立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这一问题必须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再好的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措施都不能落到实处。首先,要因岗施管,不同的管理岗位要确定不同的管理标准;其次,管理标准的确定要符合本地税源管理现状和大部分税收管理员的能力现状,标准过低失去意义,标准过高难以企及;第三,要找准衡量工作好坏的主要指标进行量化,抓住主要矛盾,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并重。
  2.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实践证明,将税源精细化管理考核独立于整个工作目标考核,不仅难以落实,而且增加基层负担。因此,在下一步的精细化管理考核中,不再实行一项管理工作跟上一个考核办法,而是将其纳入一个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中,实施一揽子考核方案。对税收管理员的考核,要本着工作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量化职责,便于考核。对各级国税机关的考核,要以现行的“六率”考核为基础,适当增加精细化管理的特性指标和与“六率”相关的配比类指标,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突出考核重点,简化考核程序,力求考核公正,确保考核实效。
  3.做好考核的结合文章。要将考核制度与干部管理制度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以推行能级管理为切入点,建立面向税源管理的以专业素质为导向的新型干部管理机制。结合业务能级评定制度,实行以能定级、以级定岗、以岗定责、以责考绩、以绩定酬,做到人事相宜、人尽其能,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挖掘人的潜能;对在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过错责任和违法行为,要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以增强各级税源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税源精细化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税源精细化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深刻认识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管理理念上,逐步实现由粗放经验型向精细科学型转变;在管理对象上,逐步实现由单一分类和普遍管理向综合分类和重点管理转变;在管理方法上,逐步实现由粗放式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转变;在组织架构上,逐步实现由全职能型向专业化转变;在考核评价上,逐步实现由注重形式和制约向注重本质和激励转变;在管理成效上,逐步实现由以定性为主向以定量为主转变。
  为切实加强对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了全省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戴子钧局长任组长、胡立升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征管处、计统处、稽查局等处室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征管处负责全省税源精细化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局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推行,把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征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做好动员发动工作,以改革的精神和务实的态度统一系统内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其责任感、紧迫感,保障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税源精细化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精细化管理不等于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成为繁琐化管理。因此,在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过程中,各级要按照省局总体要求,全面深入地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住事关当地税收收入大局的大企业、重点税源和形成规模并有明显行业特点的中小企业,研究相应的管理办法,发挥纳税评估的重要作用,本着“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和原则,在精细化管理上实现突破并不断向纵深发展。省局要求,各地要力争利用一年的时间,从大企业和重点税源入手,将占当地税收收入80%以上的纳税人纳入精细化管理;利用2-3年的时间,将80%以上的纳税人纳入精细化管理,使我省的税源精细化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以人为本,提高素质
  在税源管理工作诸要素中,人是决定性因素。精细化管理的本质更多的是对干部的专业化要求,把对干部的工作要求更多地通过提高专业素质、专业技能固化到每个人的工作习惯之中。因此,要真正实现税源管理的精细化,必须培养出一大批合格的专业人才,通过人才的专业化实现对纳税人管理的精细化。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学以致用、学用相长的原则,在税源管理力量增长受限的现实状况下,向内部挖潜,走素质兴税之路。通过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方法和手段,加大税源管理岗位人员的培训力度,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其全面掌握精细化管理所需的各项业务技能。同时,注重培养征管业务能手和拔尖人才,特别是当前急需的大企业税源管理人才,逐步探索构建征管人才库,为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四)依托科技,强化手段
  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必须按照信息化加专业化的工作要求,将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应用到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中,加大管理的科技含量。首先,要充分用好当前征收管理的各种应用软件和总局即将下发的统一的评估软件,在各项税源管理措施逐步到位的前提下,以信息一体化建设为方向,对各地现有软件进行研究分析和功能整合,作为对总局软件的有益补充;其次,要在省、市两级逐步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源电子档案库、分析指标数据库和税源管理案例库,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和工作要求进行动态维护,确保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沿着科学的轨道向前发展;第三,要以现有的网络资源为依托,加强与纳税人和社会相关部门的网上信息采集和交换,并逐步构建网上税务局,加快税源精细化管理的信息化进程。
  (五)锐意创新,持续改进
  精细化是高标准、严要求,是管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要最终达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必须把落实税源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树立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继承以往税收管理成功经验和改革创新的关系,大胆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目前的管理办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在征纳双方的博弈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因此,各级要善于总结、提炼基层好的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并提升到理论高度,充实到管理制度和办法中去,形成税源精细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省税源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管理员行为,推进税源管理精细化,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税务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国税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国税机关所属的国税分局(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依法对所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专门从事税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税源监控、调查核实、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纳税服务等。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确需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应实行双人上岗,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进行税源监控、实施纳税评估时,应将案头分析与实地监控相结合,分析与监控情况要形成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 管理的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纳税人征、退税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一节 税源监控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清理漏管户,了解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户籍变化情况,对停业户、非正常户实施动态监控,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负责重点税源监管企业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并在纳税人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及时办理出口退税认定。
  第九条 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向国税机关报告;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立账薄、记账凭证并向国税机关报备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
  第十条 加强对纳税人发票开具、取得、使用、保管情况的监督管理,实施以票控税。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并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并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三条 督促纳税人在发生出口业务后及时收齐出口退税单证,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十四条 加强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监督管理,严密监控其资产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分析税负变化趋势,掌握变动规律,做出预测分析。
  第二节 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就下列事项及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交调查报告。
  (一)纳税人设立、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停业、纳税人外出经营和非正常户认定以及出口退税认定等事项;
  (二)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和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等发票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转正和年审等事项;
  (四)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减、免、退税、税前扣除待遇确定等事项;
  (五)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疑点以及视同自产产品确认等事项。
  (六)个体双定业户定额调整事项;
  (七)纳税人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事项;
  (八)拟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及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税金核销审批等事项;
  (九)其他需进行调查核实的事项和有关情况。
  第三节 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充分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发现异常情况,并有重点地对零负申报、低于各税种警戒指标、领购发票数量增幅较大而应税收入计税依据和应交税金增幅小、通过票表稽核发现有偷漏税嫌疑以及日常征管中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筛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第十八条 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差错,可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
  第十九条 对经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实地做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形成调查笔录。
  第四节 日常检查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实施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的税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所在税源管理部门。
  (一)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其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和执行“全面开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各类异常发票和分配的发票协查任务进行核查;
  (四)实施所得税汇缴检查;
  (五)对纳税人出口与生产情况是否匹配进行检查;
  (六)对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进行日常检查时,应由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进行,依法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节 税务执行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实施除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外的其他各项税务执行工作,主要包括税务文书送达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及收缴发票的执行等。
  第二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进行税务执行。送达税务文书时,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六节 纳税服务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牢固树立依法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营造公正公平、健康有序的税收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业纳税人进行税前辅导,就调查核实或日常检查过程中时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进行辅导讲评,帮助其正确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发现可能导致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情形时,及时提醒或警示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为纳税人咨询复杂问题或者实地辅导需求提供预约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向纳税人推介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帮助其正确办理电子申报事宜。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实地开展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的工作计划进行,尽量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
  第七节 业务衔接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如责令限期改正、实施行政处罚、补缴税款、调整账目或者停止供应发票等:
  (一)未按规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虚假停业的,以及未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
  (二)未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并向国税机关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或报送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或建假账、账薄凭证不健全的;
  (四)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的;
  (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
  (六)未按期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七)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或应视同内销出口货物等计提销项税额的;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十)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一)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十二)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十三)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十四)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十五)其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将涉税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情况以及其他税源管理相关信息向征收部门传递,促进征收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本着密切协作、分权制约、强化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单位税源数量、结构、地域分布和税务人员数量、素质高低、专业特长等因素,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源管理力量,形成强有力的专业化税源管理队伍。
  第三十四条 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每个税收管理员的具体职责及管户任务,在具体落实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解,也可以将税收管理员进行优化组合,细化、量化工作内容和标准,实行税收管理员责任制,并结合业务能级管理,实施定期“管片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
  第三十五条 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基层国税机关应按照客观公正、及时效能、奖惩激励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坚持工作数量和质量相结合,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的过程监督和绩效考评,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发放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加强外部监督,及时防范和制止各种执法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国税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级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集贸市场税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相对封闭的固定经营区域内,经营主体多元化且各经营主体相互独立、经营相对稳定的各类集贸市场。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内的纳税人要科学合理分类,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控管理。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加大管理绩效考核力度。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普遍登记的原则,加强对市场内纳税人的设立、变更、停复业、注销登记等情况的日常管理,并要求纳税人亮证经营。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市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业户停复业手续办理以及漏征漏管户清理等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联系,积极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市场的投资方或投资方委托的管理单位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市场内纳税人的户籍变化、物业费用、房屋租金、水电费用等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信息,要求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劳动、民政、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成立协税护税组织,多渠道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监控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可在集贸市场内吸纳群众基础好、影响力大、纳税积极的纳税人骨干组成协税护税小组,协助税务机关调查了解集贸市场的税源变化情况。
  第三章 税源监控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年纳税额的大小,将集贸市场划分为大型市场、中型市场和小型市场三类,分类进行监控。
  前款所称年纳税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各税种税款的总和。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划分大中小型三类集贸市场:
  (一)经济发达地区: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年纳税总额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集贸市场。
  (二)经济欠发达地区:年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年纳税总额30万元至150万元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 对大型集贸市场,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设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列为市级局重点监控对象;对中小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划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对税收管理员确定管理责任区;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市场内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财务核算水平等情况,将市场内的纳税人划分为以下四类进行管理:
   (一)查账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征收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三)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经营但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按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予缴纳相关税收的个体工商户。
  (四)临时经营户。指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户。
  第十三条 对查账征收户,税收管理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其如实建帐,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信息,有计划地对查账征收户申报纳税的准确性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四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程序,科学核定定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大《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力度。同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深入开展典型调查,及时调整核定定额的相关参数和定额调整系数,确保定额核定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十五条 在定额核定工作中,主管国税机关要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确保国、地税共管户定额核定的统一。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定额核定、调整听证制度。对涉及范围广、调整幅度大的定额调整事项,主管国税机关应事先发布听证《公告》,召集集贸市场管理部门人员、个体工商户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会,公布定额核定调整的标准及依据,听取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掌握和了解集贸市场内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对因经营情况改变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额业户,要及时恢复征税,并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免税户的管理,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第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临时经营户的管理和外地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审核和报验登记管理工作,防止税款流失。
  第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企业经销网点的监控管理,及时将有关企业信息反馈给上级主管税务机关,以便于主管国税机关加强对其场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管理。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用票种类的核定管理,严格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的监管工作,积极落实全面开票制度。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采集纳税人开具发票信息和税控收款机的开票信息,并与申报征收信息及定额核定信息等进行比对,以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基础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业户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开票的频率、一次性开票的平均金额的大小等指标合理确定市场内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方式、用票种类和数量。
  第二十二条 对查账征收户采取验旧购新方式,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核定每月的用票数量。
  对定期定额业户供用定额发票,并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
  对未达起征点业户需用发票的,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限量供应定额发票。
  临时经营户需用发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固定业户需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总局、省局确定的有关规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对规模较小且相对集中的定额业户可采用“一机多户”的方式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由市场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代为监管及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对各类纳税人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发票行为。
  第五章 申报征收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集贸市场内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月自行申报纳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二十六条 对集贸市场内的定期定额业户,主管国税机关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要求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申报纳税,并积极推行简易申报,实行报缴合一,即纳税人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纳税人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第二十七条 对零星分散税收,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
  主管国税机关采取委托代征税款方式时,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代征期限、代征税款的缴库期限、代征手续费计提比例以及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等事项,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征单位的代征手续费,并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管理,适时开展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税款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和免税业户的监控管理,要求上述业户按半年或年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对月度发票开具金额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对连续3个月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定额,并纳入正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每次(日)销售额达到200元的临时经营业户或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业户,应依法征收税款;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地固定业户,应按照实际经营额就地征收税款。
  第三十条 为方便纳税人和节约税收成本,有条件的国税部门可与地税部门互相委托代征集贸市场税收。
  第六章 纳税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第三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全面公告制度,将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定额情况、欠税情况、停复业户、失踪户、注销户等内容在集贸市场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告,接受社会及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为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三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了解掌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对纳税人发生意外灾害,遭受损失的,应及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救济。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集贸市场内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务登记的经营业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集贸市场内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集贸市场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发现集贸市场内有偷、逃、抗税行为的纳税人,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九条 对集贸市场内未按规定领购、保管、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集贸市场内出租摊位、房屋等经营场所的出租人未依法按期报告承租人的有关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税收管理精细化的需求,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加强税源管理,提升纳税服务层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查找处理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税源变化情况及异常问题的一种税源管理手段。同时为税务稽查提供选案信息,为领导决策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是强化税源监控、推进税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纳税服务的有效形式,贯穿于大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源管理始终。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应与业务能级管理相结合,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纳税评估包括宏观评估和个案评估。
  宏观评估对象包括,行业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当地GDP水平与平均税负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税基与实际税收的调查与对比分析等。
  个案评估对象包括大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企业的评估主要以资金流、物流、关联交易等为重点内容;中小企业的评估主要以行业指标控制体系为重点内容。个体工商户的评估主要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关键因素,测算定额为重点内容。个案评估应在评估分析其主要税种缴纳情况的同时,注重分析其他关联性税种的相关情况。
  第六条 宏观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分析和评定处理。
  第七条 个案评估因评估对象的不同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评估分析发现疑点但非偷、逃、骗、避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评估对象,包括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理四个环节。
  简易程序适用于评估分析未发现疑点的和存在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评估对象,包括评估分析、评定处理两个环节;在一般程序的约谈举证环节发现存在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参照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
  第八条 各级征管部门是纳税评估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基层管理分局(科室)是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个案评估的具体实施。跨区域评估由各自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纳税评估应依托信息化技术,可运用征管流程控制系统、综合征管软件评估子系统、个体双定户定额核定管理信息系统等软件开展纳税评估。
  第二章 评估分析
  第十条 评估分析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采集的纳税人信息资料,通过指标测算、审核对比、综合分析等方法,对行业或区域等税源变化的规律性和个案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真实性做出初步分析判断的过程。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应用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
  (二)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税源监控管理所采集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信息,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上级国税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等。
  (四)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等。
  第十二条 宏观评估分析内容主要是:
  依据涉税的相关经济指标,对行业和某一类纳税人或某一区域的税源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目的是掌握和了解税收与经济关系,使税收预测更加准确,同时为纳税评估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科学确定预警值、筛选评估分析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提供科学依据。
  个案评估分析主要内容是:
  (一)纳税申报情况:通过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对涉税指标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二)生产经营情况:通过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对企业生产能力、资金收支、存货变化以及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三)政策执行情况:通过比照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分析。
  (四)关联交易情况:通过采集关联交易信息,对纳税人的避税情况进行分析。
  (五)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在评估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申报和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十四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乃至以往年度。
  第十五条 评估分析工作应利用收集的信息资料,采用如下相应的方法:
  (一)控制比对分析法:对某一评估对象,通过采集的信息,采用物耗等因素测算出的指标值与其申报的该项指标值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的分析方法。如:应税销售额控制法、应纳税额控制法等。
  (二)比率比较分析法:将某一评估对象的某项相对(比率)指标与测算的同类纳税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超出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的分析方法。如:税负率、销售毛益率等。
  (三)变动率比较分析法:将某一评估对象当期某项变动指标(变动率)与测算的同类纳税人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对指标值变动幅度超出正常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的分析方法。如: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变动率等。
  (四)变动率趋势比较分析法:将某一评估对象的当期变动指标(变动率)与测算的历史连续若干期平均变动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方向和幅度,对指标值变动幅度超出正常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的分析方法。如: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变动率等。
  (五)配比比较分析法:将某一评估对象存在内在配比关系(理论上应该同方向、同步变化)的两个变动率指标对比,分析增减变化方向和变化幅度,对异方向变化或同方向变化超过峰值的,初步认定为疑点问题的分析方法。如:销项税额变动率、应纳税额变动率等。
  (六)绝对指标比较分析法:将某一评估对象同一指标在不同属期的指标值进行比较,对有增加额的,分析其有无不按税收政策规定处理的分析方法。如:长期投资增加额分析、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增加分析等。
  (七)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方法。如:某一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率。
  (八)关联交易分析法:审核比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分析其是否存在避税问题的分析方法。如:关联企业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分析等。
  (九)批件校对分析法:将纳税人的各种批件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关联校对分析的方法。如:财产损失、呆帐损失等。
  (十)环形追踪分析法:对因购销紧密、业务密切等具有类似关联关系的多家商贸企业,以相互对开发票为重点,进行逐一跟踪分析的方法。
  (十一)其他分析方法。
  第十六条 在大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双定业户等税源管理办法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以设备生产能力、耗材、费用、资金周转、发票使用等为重点因素,建立评估指标测算公式或数学模型,做好评估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
  第十七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
  第十八条 评估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
  (一)按评估对象分类
  大企业、中小企业共同适用:比率比较分析法、变动率比较分析方法、变动率趋势比较分析法、配比比较分析法、绝对指标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批件校对分析法。
  大企业个别适用关联交易分析法。
  中小企业个别适用控制比对分析法、环形追踪分析法。
  个体双定业户个别适用控制比对分析法。
  (二)按税种分类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共同适用:控制比对分析法、比率比较分析法、变动率比较分析方法、变动率趋势比较分析法、配比比较分析法、绝对指标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关联交易分析法。
  增值税个别适用环形追踪分析法。
  企业所得税个别适用批件校对分析法。
  第十九条 通过以上分析方法将超出指标峰值等分析异常的问题,制作《纳税评估分析底稿》,并对评估对象做出初步判断:
  (一)未发现疑点的和存在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按照简易程序直接转入评定处理;
  (二)发现疑点且非偷、逃、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的,按照一般程序转入约谈举证。
  第二十条 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三章 约谈举证
  第二十一条 约谈举证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分析疑点和质询问题,进行陈述申辩,需要时提供举证资料,进一步确认疑点及问题性质的过程。
  第二十二条 对需要约谈的纳税人,事先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在约谈过程中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做好《约谈笔录》。
  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按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举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约谈举证时,税务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要做好宣传税收政策法规等工作。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说明情况,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延期。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的合法证明。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自查,填写《纳税评估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税务机关。
  第二十五条 经约谈疑点问题可以排除的,纳税人对评估发现的疑点问题未提出异议并自觉纠正的,或经约谈发现纳税人涉嫌重大偷、骗税、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违规问题的,直接转入评定处理环节;对拒绝和不按时接受约谈的、对经约谈疑点问题仍不清楚无法定性或纳税人自查举证税务部门认为出入较大不能认可,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调查的事项通知纳税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调查核实是指税务人员针对评估疑点问题,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等场所进行调查和核实的工作过程。
  第二十七条 调查核实人员接受任务后,填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调查核实原则上仅限于核实疑点问题的有关数据,一般不实施全面检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在场,核查结束后形成《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笔录》。
  第二十九条 对采用电子记账的纳税人,使用财务审核软件对其有关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对账目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实物数量和账面数量也要进行比对核实。
  第三十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制作《纳税评估实地核查结论》,转评定处理环节进行处理。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定处理是就宏观评估的结论提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和就个案评估的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情况,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权限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评定处理环节收到宏观评估环节的综合评估工作报告后,应根据报告涉及内容相应提出有关部门落实的意见和要求,报经分管领导签批后转各部门。
  个案评估中,评定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评估分析未发现疑点或发现疑点,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排除的,可采用纳税评估工作台帐的形式进行记录。
  (二)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对需补缴税款的或处罚的,根据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二次更正申报或违法违章处理。《纳税评估情况报告》要详细记载发现问题、税款金额、处理依据及结果等。
  (三)对经评估分析或约谈举证、调查核实发现存有偷、逃、骗税、虚开专用发票等重大问题嫌疑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以及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制作《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与有关资料一并转税务稽查处理。
  (四)对经评估分析或约谈举证、调查核实发现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制作《纳税评估移送单》及有关资料,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稽查部门、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评估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反馈期限纳入征管流程控制系统管理。
  第六章 评估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市级国税机关主要侧重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分析宏观税负、地区税负、行业税负及其变化规律,定期发布税负情况,指导基层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各级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各税种、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国税机关负责。
  第三十四条 预警值测算和发布一般在每年年初进行,每季度终了后可进行测算对比,与年度预警值差别较大需要调整的,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发布预警值调整情况,供各级纳税评估时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按月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涉税信息的动态监控和及时采集,进一步提高评估基础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要作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评估人员应于评估工作结束60日内,依据评估资料登记《纳税评估分析处理情况表》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 各级评估管理部门要结合评估工作情况定期(按月/按季)对本地区的征管状况进行分析,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建议,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定期(按月/按季)归集纳税评估案例,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成果一览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评估成果,重点做好纳税评估系统数据对外部系统的传输以及外部数据的输入,如:纳税评估结果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提供数据参考;评估转稽查案件的信息反馈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与地税、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数据信息交换,为纳税评估提供更广泛详实的基础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有关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评估文书、报表
  附件二:纳税评估分析方法应用举例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附件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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