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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3]17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8
实施时间: 2003-10-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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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废旧物资购销凭证抵扣及增值税政策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现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必须进行资格认定,才能按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确认,以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为依据。
  本通知所指"废旧物资"是指生产、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丧失其原有使用价值及功用的废弃物品。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收购废旧物资,必须使用《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销售废旧物资,必须开具《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
  三、工业企业向单位或个人收购废旧物资,销货方无法开具《销售发票》的,须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作为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工业企业向省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买废旧物资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必须是《销售发票》,其不能再为自己开具《收购发票》,否则不予抵扣;向省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买废旧物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为省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开具的由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
  五、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必须向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见附件,根据表样企业自印),经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抵扣;否则,一律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六、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除经营废旧物资外,还经营其他非免税货物的,须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免税废旧物资销售额的,对其销售的废旧物资按规定应予以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七、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收购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当地市场同类废旧物资收购价格确定其收购价格,据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八、使用《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时,各项内容、各联次的填写须真实、齐全、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填开,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或账面金额一致,购进量与入库量相符,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否则,不予计算扣税。
  九、上述两种发票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8号)规定执行,即:发票由省局征管处安排给省国税印刷厂统一印制,各地、州、市、县国税局征管部门负责领、发管理。购、销发票各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发票联,收款方(购买方)收执:第三联抵扣联,收购方(购买方)计算扣税凭证;第四联记账联,收购方(购买方)记账凭证。
  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和收购废旧物资的工业企业须向当地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领购和使用上述两种发票。企业凭发票领购薄向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十一、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申请领购发票时应严格审批,限量发售和验旧售新,否则,不予售票。
  十二、上述发票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凭证,不予免征增值税或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收购废旧物资的工业企业领购两种发票”、附件《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9]415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7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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