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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9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2
实施时间: 2004-6-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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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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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精心准备,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对于推进税收管理方式的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国务院确认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只有6项,但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趋势看,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逐步取消或划转为行政许可项目。因此,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好总局通知中列举的六项行政许可项目。同时,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实施确认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逐步减少审批层次,下放审批权限,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
  二、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公示工作
  7月1日前,各级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都要在办税场所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对每个具体许可项目中授权省级国税机关补充规定的内容,也要一并公示,凡没有公布的事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
  为此,省局统一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主要包括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操作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印制《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并在7月1日前在办税服务厅及其他办税场所予以公示,市局公示省、市局的许可项目的全部内容,县(市、区)局及以下国税机关公示所有项目的全部内容,其中示范文本需要手工填写后再公示,填写内容为纳税人提出申请时需要填写的内容。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培训和宣传,保证办税服务厅的有关人员、“12366”服务人员和其他咨询人员掌握《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严格遵循“本级实施,本级受理”的原则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精神,行政许可项目本级实施、本级受理。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不得将初审权委托下级国税机关行使,否则就是增加了一道行政许可,为法律所禁止。
  具有许可权限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改变以往层层上报、层层审批的工作模式,对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本级直接受理,不得要求下级国税机关先行受理后再逐级上报。
  四、迅速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行政许可法》要求“一窗对外”,即为了保证行政许可实施的高效、便民,所有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都应当由国税机关中的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统一受理、统一送达,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许可事项。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确定办税服务厅或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多头受理、多头送达。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机构一经确定,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经办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事宜。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
  目 录
  1.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1
  2.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项目……………………………………4
  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项目…………………………………4
  4.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项目……………………………………7
  5.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项目……………8
  6.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项目…………………………………………………………………10
  7.示范文本…………………………………………………………12

                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办理期限

1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局指定。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5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其他由区县税务机关批准。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县以上税务机关

除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许可期限和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事项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2.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印制发票资格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对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准印证》;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印制发票资格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印刷行业许可证;

(5)企业印刷设备的资料介绍;

(6)企业管理制度(具体包括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其他有关制度)。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许可

(一)临时经营活动发票使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提供保证人或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如提供保证人的需要填写发票担保书。

(二)拆本使用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使用发票数量极少、又不便于到税务机关代开的纳税人。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拆本使用发票的说明理由;

(3)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能够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传输开具发票的相关数据信息。

2.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3)软件使用说明书;

(4)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印刷发票企业运输发票,有专门车辆运送、专人押运和安全保障措施;

(2)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开具普通发票、集中领购的企业,有专门车辆运送、专人押运和安全保障措施。

2.办理程序

(1)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2)实施机关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制企业普通发票分发清单;

(3)企业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核算、集中缴纳税款的证明;

(五)企业冠名发票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

(4)统一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

2.办理程序

(1)符合印制冠名发票条件的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并提供票样;

(2)实施税务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

(3)普通发票票样;

(4)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法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证明;

(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膜。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和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①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2)商贸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①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3)特殊企业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①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②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③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④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其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其开票限额核定为十万元及其以下限额,确实不能满足销售需要的个别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实地核实后,可按规定权限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较高一级最高开票限额。

(4)对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

2.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被许可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对偶然大宗业务需要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还要上报相应的购销合同。

(6)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3)月均货物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营业额在5万元以下。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2)实施机关受理申请;

(3)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对申请人申请进行实地核实。

(5)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已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2)已办营业执照但未办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3)未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登记或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编号:

姓名

身份证件

电话

邮政编码

住址

单位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地址

委托

代理人

身份

证件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在申请事项前划“√”)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企业印制发票资格登记表

企业名称

隶属主管部门

经济

性质

法人代表

固定资产总值

职工

人数

开户银行帐号

地址

及电话

企业概况及申请理由

企业(盖章)

企业使用计算机普通发票登记表

填表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发票管理员

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

账号

增值税企业类型

开票机数量

申请发票种类

申请开票最大限额

月使用量

批准使用

发票种类

批准开票最大限额

批准月领购量

               

 

企业印制冠名发票登记表

申请时间

单位全称(章)

地址

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领购簿号码

联系人

申请印制新版发票票头全称

备注

企业所属行业

规格

票样

印刷数量(本)

每本组数

起止号码

(本)

(本)

联次情况

备注

第一联

第二联

第三联

第四联

第五联

第六联

第七联

半年需用量

发票管理部门意见

(章)

批准印刷数量

                                                               

说明:1、票头全称系指企业需要在发票上印企业名称的。 2、每本组数,系指每本确定的份数(每本25份)

 

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发票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数量

每月用量

申请理由:

申请人盖章

申请人财

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

用章印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发票名称

规格

联式

金额版

文字版

数量

每月用量

购票方式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登记事项(由企业填 写)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联 系 电 话

一般纳税人认定日期

资 格证书 号

法人 代表

身 份 证 号

身 份 证 号

经济 性质

企 业 类 型

工业□

商业□

主营 业务

金 税 卡 号

最高开票限 额

原核定限额

一千元□ 一万元□ 十万元□ 一百万元□ 一千万元□

一亿元□

本次申请限额

一千元□ 一万元□ 十万元□ 一百万元□ 一千万元□

一亿元□

主要指标(实际或预计) 金额单位: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

年开具专用

发票总金额

年专用发票

有效用量(份)

专用发票

平均开票金额

核定专用发票

月用量(份)

企业法人代表

(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审批情况

县级国税局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

市国税局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

山东省国税局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

一千元□

一万元□

十万元□

一百万元□

一千万元□

一亿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公章)

备注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元相当于百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相当于千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相当于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相当于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依次类推。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登记或

使用税控装置登记表

 

申请人名称

业主或负

责人姓名

营业执照

号码

业主或负

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附件《山东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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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7年12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9-24),该文件附件《山东省国税系统行政许可办理指南及示范文本》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 苏国税函[2005] 2005/8/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 2004/6/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 冀政办字[2022] 2022/9/24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 青财会[2015]4号 2015/3/1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 深财规[2013]14 2013/11/8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 厦国税发[2003] 2003/12/23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 深经贸信息秘书 2012/5/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粤府[2023]101号 2023/12/19
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国发[2013]39号 2013/9/19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01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