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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1998]20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5-5
实施时间: 1998-5-5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2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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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调动人民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偷、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税收征管法》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实施公民举报偷、骗税奖励暂行规定》(赣国税发[1998]194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受理举报的单位和范围:各级国税稽查分局的举报中心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其他方式举报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种的偷、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按查补税款和罚款入库数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三、奖励来源:在稽查办案补助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支付审批: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经查实后,需支付奖金的,统一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地、市稽查分局向省局稽查分局汇总上报奖金发放情况,并附发放原始单据复印件。
  五、本办法不适用匿名举报和税务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未尽事宜由省局稽查分局解释。
  六、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法,并报省局稽查分局备案。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税局
  1998年5月5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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