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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3]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5
实施时间: 2003-3-1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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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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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认真审核把关,切实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管理工作,做到资料齐全、审核严格、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山东省国税系统依法负责征收的税款的延期缴纳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宜,不得弄虚作假和蓄意拖欠国家税款。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在延期缴纳税款方面应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并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宜,不得违法审批和违规操作。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特殊困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火山爆发以及战争、社会动乱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当期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所称“货币资金”除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外,还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以及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汇、缴款项时的在途货币资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所称“职工工资”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应付给职工的工资,纳税人不得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而虚增工资。
  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保险费支出。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向国税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
  (三)当期纳税申报表;
  (四)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应上缴、弥补款项表;
  (五)登录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所有开户银行的名称、账号清单),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日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以及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的汇总清单;
  (六)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证明;
  (七)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应当载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商品(服务)销售及资金回笼情况、期末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日的货币资金情况、本年税款实现及缴纳情况、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情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延期缴纳税款缴纳计划等。
  第三章 审核管理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认真审核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制作《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由的真实性及其它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和说明。
  第十条 对报送资料齐全、各种资料、项目之间涉及逻辑关系正确无误、延期缴纳理由合法、真实,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延期缴纳税款情况核查报告》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国税机关收到下级国税机关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如发现疑点,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或责成下级国税机关进行复查。
  符合条件的,由局长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自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10日内,层报至省国税局。
  第十二条 对经查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市级及以下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申请或者收到下级国税机关报告之日起2日内,告知纳税人或下级国税机关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省国税局收到市国税机关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后,应当自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纳税人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逐级下发至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省国税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批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
  对省国税局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日期、数额,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未予批准的,主管国税机关除依法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外,还应当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按照缴款计划,于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届满之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资金运作情况,提醒纳税人按照缴款计划和审批期限将税款缴纳入库。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缴纳税款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其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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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7年12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9-24),该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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