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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7]3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7
实施时间: 2007-9-27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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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三级市场计税金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计税金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纳税人因销售房地产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包括装修款及其配套设施等的全部价款,均应并入计税金额计征相关税费。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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