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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4]23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6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11-10-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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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以下(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万元,下同)的发票由区县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下同)的发票由省辖市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百万元以上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下同)的发票由省级国税局实施许可。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统一由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受理。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2、《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说明表》(附件2);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上年度及申请日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表;
  6、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场进行如下审查:
  1、是否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4、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5、申请人是否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6、其他方面。
  第八条 窗口受理人员根据审查情况 ,当即作出以下处理。
  1、受理:对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纳税人按照要求已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出具加盖相应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3)。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加盖区县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行政许可加盖省辖市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一千万元以上行政许可加盖省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要求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向纳税人出具加盖相应国税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附件4)。
  3、不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及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窗口职权范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加盖区县级国税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5)。
  第九条 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于受理的当日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省辖市级国税局。

  第三章 实地核查和委托实地核查
  第十条 受理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后,相关国税机关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以本级国税机关或委托国税机关的名义,在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填写《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附件6),出具《核查意见报告书》,并将相关材料传递给审批国税机关。《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加盖本级国税机关或受托核查国税机关公章。
  省辖市级国税局可委托区县级国税局核查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行政许可申请;省级国税局可委托省辖市级国税局核查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一千万元以上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具体内容如下:
  1、纳税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申请理由是否符合实际业务需要,即:是否确为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情形;或是否为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的情形;
  3、财务核算是否真实,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4、有无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有无偷税行为;
  5、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是否异常;
  6、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核查意见报告书》应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表》中有关情况及表中未列举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提出综合核查意见,表明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建议。

  第四章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批准条件:
  1、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便于拆分开票的;
  2、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不可拆分开票;
  3、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 纳税人符合上述批准条件,但大宗业务偶有发生或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偏低等情形,准予临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准予临时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的纳税人自动获得低一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及《核查意见报告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或不准予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决定,填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纳税人,同时自上而下逐级传递给区县级国税局。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延续实施许可的
  第十六条 纳税人要求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向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重新提出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定条件,应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提请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终止许可。
  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终止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应出具《终止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并将决定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同时逐级传递给区县级国税局。
  区县级国税局根据《终止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纳税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逐级传递给相应审批国税机关。
  第十八条 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可以依法撤消对被许可人做出的最高限额行政许可,出具《撤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0)。
  第十九条 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两年,其他长期有效。纳税人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防伪税控企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向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提出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延续申请。实施许可的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申请决定。
  第二十条 对临时准予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纳税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持《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销售业务证明材料至区县级国税局办理临时变更发行。开票后,区县级国税局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到发行窗口恢复原最高开票限额。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各级国税机关税务人员在办理本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规定的国税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实施时间:201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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