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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缴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1]1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22
实施时间: 2001-10-22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5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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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近接市、县地税部门反映,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缓缴税款的报批条件还不甚明确。经研究,鉴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和我省基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下达之前,对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74号)第二点的规定,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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