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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技术转让等业务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1]14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01-6-6
实施时间: 2001-6-6
失效时间: 2007-6-14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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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局):
  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完善和规范对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审核认定,严格减免税管理,根据我省实际,现对单位和个人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和申请办理减免营业税,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纳税人应认真填写《湖北省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证明》(附件1),随相关证明资料一起,报省科学技术厅及其授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二、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核认定后,纳税人持《湖北省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填写《湖北省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表》(附件2),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减免营业税。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按照《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认真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发生免征营业税技术业务的,还需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认定的技术合同进行复核,不属于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的不得上报。对纳税人提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税申请,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查是否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相关,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在科技和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地税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科技部门和地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相关税收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厅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对认定不准的,及时给予纠正;省地方税务局适时对各地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凡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取消税收优惠,依据政策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技术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事宜和解释本办法。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略)
  1、湖北省减免税技术合同审核认定证明
  2、湖北省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申请报告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地税发[2007]146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4
实施时间:200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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