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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2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0
实施时间: 2003-1-10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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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2]515号)收悉。根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同意福建勘察工程公司向下属五家分公司提取管理费330000元,并于2002年度税前列支。(其中福州分院95000元、莆田分公司40000元、泉州分院95000元、厦门分院80000元、龙岩分院20000元。)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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