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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1]16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8
实施时间: 2001-12-28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3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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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参照,随文将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个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以及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1]4号)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按省局减免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扣除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95号)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农业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2、农业部等八部门《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3、农业部等九部门《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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