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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7]1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9
实施时间: 2007-5-9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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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泉国税发〔2007〕29号)悉。考虑到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组建的“福建炼油乙烯一体化项目” 是我省的重大项目,且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采购国产设备方式多样化的实际情况,本着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的原则,要求你局加大对合资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规定的宣传辅导力度,积极主动引导企业做好采购国产设备项目申报、认定和退税的申报手续,及时受理并审核审批退税,在工作中反映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并及时向省局请示报告。现根据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政策管理规定精神,就合资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合资公司成立前中方业主代理签订采购合同和代付款问题。鉴于“福建炼油乙烯一体化项目”建设任务重,为不耽误建设工期,在合资公司成立前,中方业主代理合资公司签订了部分EPC承包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先期代支付部分承包合同款和国产设备预付款;合资公司成立后,中方业主将该合同权益转移给合资公司并重新签署合约,代付款和预付款合资公司也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考虑到上述购买的国产设备均用于福建炼油乙烯一体化项目的建设,且采购设备的款项最终将由合资公司承担,国产设备的购买主体实质上是合资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合资公司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二、关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附送资料问题。对合资公司采购国产设备申报退税时,应要求其自购买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填写《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同时附送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若合资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承建,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合资公司申请办理退税的,应要求其附送合资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
  三、关于退税预备案问题。对合资公司在取得国家发改委项目确认书之前已发生的国产设备采购合同,可不实行先期预备案管理,待其取得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后30日内,应要求合资公司按规定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四、关于采购国产非标准设备的退税问题。对于合资公司一体化石化项目建设中购买的国产非标准设备退税问题,由于这部分非标准设备还需要再进行建造或装配,按现行政策规定不能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43号)申报退税,应另行专题研究处理。
  此复。

  附件:
  1、关于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略)
  2、福建炼化公司关于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相关涉税问题的请示(略)
  (附件只发电子件)

  二○○七年五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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