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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3]6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6
实施时间: 2003-7-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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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税收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税种审批权限调整的内容
  (一)营业税省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的营业税减免,层报省地税局审批。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应减免营业税的,由县地税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市地税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
  1、省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和各市及市以下地税局管理的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由市及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审批,各级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地税局自行确定,报省地税局备案。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所在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2、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其他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所在市及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地税局自行确定,报省地税局备案。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所在县地方税务局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3、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和跨市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省地税局审批;本市内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所在地市地税局审批,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房产税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房产税在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年减免房产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及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审批。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纳税人年减免房产税在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由所在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年减免房产税在1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万元以上
  (含10万元)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纳税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所在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或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由纳税人所在县地税局将审批情况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规范和加强审批事项的管理
  (一)解放思想,为经济发展服好务。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创新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环境就是资源、就是机遇、就是竞争力、就是生产力的新观念,进一步强化效率、服务意识。结合当地实际,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建立规范、高效的税收审批事项管理制度,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
  (二)加强管理,依法开展涉税事项审批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着“放权不放手、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管理措施,统一政策、严格审核,推行政务公开和“阳光”作业。在审批过程中,主管地税机关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符合批准条件的纳税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理由;对减免税数额较大的,要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确保各项审批事宜依法办理,全面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监督检查,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地税部门要把监督检查作为行政审批工作的重要环节,制订监督制度,强化检查措施,对审批事项跟踪问效。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建立台帐,对审批事项认真记录,并定期统计和分析,每年5月底前市地税局要将汇总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相关的处室。省局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和审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地税部门违规审批、拖延不办和纳税人骗取税款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开展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审批工作质效。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税政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结合审批管理权限的调整,对税务干部,特别是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的税政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增强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杜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优质的服务促进审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为我省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一)、(二)、(四)“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或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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