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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0]2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7-10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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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律师行业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省司法厅协商,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启厢“山东省××市(地)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在提供律师服务收取费用时,必须向接受服务者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专厢发票是律师事务所经营收费的唯一合法有效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均不得代替:专用发票进行收费结算和财务报销。
  二、专用发票代码为27-1,规格为176MM×94MM=48K(票样附后)。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备查联(附卷宗),印色为绿色。专用发票采用水印纸印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各市、地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由各市地按发票管理的要求印制、发放和管理。
  三、专用发票自发文之日起启用,各地税务机关原自印有关律师事务所发票可延期使用至2000年12月底,自2001年1月1日起,非全省统一启用的律师事务所专用发票一律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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