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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3]15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8
实施时间: 2003-7-8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印花税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09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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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请示》(淄地税发[2003]10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印花税处罚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实行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三自纳税”)缴纳办法的印花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贴、少贴印花或以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缴纳印花税款不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贴、少贴印花或以税收缴款书、完税证缴纳印花税款不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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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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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b2466   2008年4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2007-06-27),该文已废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