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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3]24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5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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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积极支持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5%的税率征收,从而造成多征的营业税,务于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退库,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贯彻执行情况于2004年1月15日之前报省局(详见附表)。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营业税法规政策,依法组织营业税收入,坚决杜绝收过头税、混税种、混税目入库等问题。对第四季度特别是12月份营业税收入出现异常情况的地区,省局将进行重点检查,对违反规定征税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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