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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1999]59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25
实施时间: 1999-10-25
失效时间: 2007-7-6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4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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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予抵扣。
  二、申报资料企业申请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新产品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2、企业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帐册及有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各地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督促企业将199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单独列帐,在执行该项政策时,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的审核。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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